近日,為引導廣大群眾深入了解相關法律知識,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(fā)布了關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相關法律信息。
該院公眾號介紹,有一對夫妻從德惠來長春工作,妻子最初在一家大型超市做收銀,丈夫承包了一臺出租車,后來兒子出生,妻子辭掉工作做起全職太太。疫情發(fā)生后,出租車停運,丈夫在家約了朋友組局用手機打麻將,不想卻上了癮。兩人決定離婚
那么,這對夫妻中丈夫掙的錢有沒有妻子的份額?妻子要求的補償合不合法呢?
該公眾號介紹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(guī)定: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,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,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。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,協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決,這就是家務勞動補償制度。
該院公眾號介紹,家庭主婦為家人承擔的洗衣、做飯、打掃房間、照顧孩子和老人。而這些家務勞動量化到每一項都具有金錢價值。
該公眾號介紹,做家務的一方犧牲了自我發(fā)展的機會,全力投入到了家庭勞動當中,給配偶一方提供了更多的無形支持,那么,在夫妻雙方發(fā)生矛盾的時候,被支持的一方認為是我在養(yǎng)你,這顯然有違公平道義。所以,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應當得到其他家庭成員的尊重。(譚偉旗)
(來源:中新網吉林)
(編輯:王思博)